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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katrina - 本站消息 | 2024-03-29 | 人氣:136

一、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。

二、志願服務獎勵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規定如下:

(一)本辦法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」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三、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」

(二)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下稱運用單位)提出申請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。

(三)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憑辦。

三、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,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。爰本次獎勵申請以線上作業為主,紙本為輔,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為佳。相關作業流程及系統操作請參考附件說明。線上系統操作諮詢請洽諮詢電話:(02)8590-6992、資訊系統客服專線:(02)7744-7140、客服信箱:vols@wezoomtek.com.tw

四、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(109年8月4日函諒達),請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5)開立。

五、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(如附件6),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。

六、為利服務時數計算,本(113)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
七、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(https://www.boca.gov.tw/sp-natr-singleform-1.html)翻譯。

八、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,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,請運用單位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本(113)年7月19日前完成線上作業,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府,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
九、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如附件8(檔案名稱請標註「單位名稱-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」,須為可編輯檔)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(sa.min1222@gmail.com)並致電承辦人確認。

十、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本縣全球資訊網「志願服務專區」(https://www.hl.gov.tw/News.aspx?n=32728&sms=25835),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,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,以掌握時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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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.od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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