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8條規定及「花蓮縣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計畫」辦理。
二、 旨案推薦資料截止日為本(113)年9月20日,以郵戳為憑,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;推薦表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橫書繕打1份,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(依序檢齊裝訂,免備文),一併掛號寄送或親自送達(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社會行政科)。
三、 選拔別包含長青志工、績優志工(社福類)、企業志工、家庭志工、青年志工、防災志工及小V團隊獎。
四、 每運用單位以推薦1名為原則(不限類別),團隊人數每超過100名以上,可增加推薦1名(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登錄者為憑),以推薦2名為上限。薦送前並請以公平、周密及寧缺勿濫為要,嚴格審查,以求名實相符。
五、 參選志工之服務績效以民國90年1月22日為起算日至113年6月30日止,服務時數應符合各類別需求條件。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影印,以期裝訂整齊(所送資料概不退還,請自行留底);另為資料整理方便,所送推薦表及相關文件請用訂書針依序裝訂即可,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(透明)夾。另電子檔請E-mail至承辦人信箱sc1738@hl.gov.tw。
六、 旨揭優良志工得獎者,本府將另函通知,並擇期辦理公開表揚活動。
七、 旨揭計畫及推薦表可至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-志願服務專區(https://www.hl.gov.tw/News.aspx?n=32728&sms=25835)下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