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「志願服務法」第7條辦理。
二、為加強各運用單位志工運用計畫之審查,請各運用單位於每年年度開始後2個月內,將旨揭資料以電子檔案方式寄送本府備查,並於每年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,將前一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執行成果以電子檔案方式寄送本府備查。
三、另依據本縣114年度教育類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提案討論-案由2決議事項決議,請領冊率未達80%之運用單位,另報送提升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