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於,本(114)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並於114年7月11日(星期五)前檢具符合資格之志工相關資料表格函報本府審查, 俾利函送衛生福利部彙整,逾期恕不受理。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3月12日府社行字第1140043815號函辦理。
志願服務獎勵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規定如下:
(一)本辦法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 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者。」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:「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 下: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 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,頒 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三、服務時數八千 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」
(二)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下稱運用單位)提出申請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。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11日(星期五)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。
三、為簡政便民,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, 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採全面線上 化,不再受理紙本資料,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。爰本 次獎勵申請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(如附件1),其中運用 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。
四、請各運用單位,應依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 給作業規定」,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5)開立,獎勵事 蹟表務必以直式格式填寫(如附件6),相關表單格式及內 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。
五、為利服務時數計算,本(114)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 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;並請詳列服務起 迄年月日。
六、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 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 用。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 文姓名中譯英系統(https://www.boca.gov.tw/sp-natrsingleform- 1.html)翻譯。
七、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,並核對志工資 料之正確性,依限於本(114)年7月1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,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府,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八、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,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「單位 名稱-申請114年志願服務獎勵」(須為可編輯檔)請以電 子郵件傳送本府(sa.min1222@gmail)並致電承辦人確 認。
九、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作業,申請流程作業及相關表件資 料,請逕自至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-志願服務專區 (https://www.hl.gov.tw/News.aspx?n=32728&sms=25835) 下載參照。